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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B1A证据准备中“系,细,析”举证方法

2010年1月11日,我们一位客户欣喜收到EB1A 申请批准。

这个EB1A申请经过转败而取胜。

该EB1A申请不是由我们律师事务所准备和递交。递交申请后,移民局TSC发出“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申请人非常焦虑。因为该申请人同时递交了两个I-485 申请,[主申请人和其配偶]。如果EB1A被拒绝,则两个I-485 申请都将被拒绝。不但会长期延误申请人绿卡获得时间,而且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该申请人在mitbbs.com 阅读我们律师事务所发表的许多文章,认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对EB1A/EB1b/EB2NIW 申请具有丰富和独特经验,所以与我们联系,希望我们帮助他反驳移民局所签发的“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经过认真分析该申请人的案情,我们认为,他第一次准备和递交的EB1A 申请在证据准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所以导致了NOID.

根据我们律师事务所在EB1A证据准备方面的多年成功经验,同意代理他的案件。
在为该客户转败为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了多年来总结而成的“系,细,析”证据准备方法。

1:系统构架

每个EB1A/EB1B/EB2NIW 申请人的证据都具有各自独特之处。我们的经验是律师应该根据该案独特的证据后加一个特点突出的证据组织构架。而应该避免千篇一律的证据构架体系。
律师是否可以帮助客户设计一个特点突出的系统证据构架对该申请案是否成功有重要作用。它关乎到能否帮助移民官在短时间内抓住该申请人的证据特点,做出积极的倾向性判定。移民官每日都在阅读和审理大量的EB1A申请案。如果证据构架散乱无章,或者千篇一律,毫无特色,不能有效说服移民官该申请可以批准。

2:细致准备

证据准备如同建筑高楼,一钉一铆必须细致严谨。否则必定坍塌。
草率从事,粗枝大叶是证据准备过程中需要避免的。尤其在目前的“电子文化时代”,许多人生成了一种“即时文化”心理,[instantaneous culture] 希望准备绿卡申请证据如同 google search,一旦出手,立即就可以完成和看到结果。所以准备证据粗枝大叶。

根据我们的经验,许多被否决的绿卡申请都在证据准备方法上落有这种即时文化心理的印记。
所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证据准备时,坚定不移地贯彻细致准备证据原则,既是我们自己有少数客户不理解,认为太麻烦,我们也采取耐心说服的方法,争取客户的配合。因为我们细致一分,客户就多一分成功机会。

3. 析解证据

如果要使一个文件,一篇文章,一个奖状在EB1A/EB1B/EB2NIW 申请中成为有效的支持证据,律师必须根据移民法规和证据法原则对该文件,文章和奖状作证据析解。没有证据逻辑清晰的证据析解,就不可能帮助移民官判定该文件,文章,奖状对EB1A的证据效力和支持作用。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详细分析过EB1A 八项证据的析解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本网站刊头孙律师相片到SunLaw mitbbs 专栏中阅读我们关于EB1A八项证据的析解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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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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