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17. 博士生和博士后受聘小型高科技公司申请O1->EB1B:O1五天批准

先申请O1:杰出人才工作身份,再申请EB1B:成就突出研究人员和教授是对没有及时在学校期间申办绿卡的博士生博士后最理想的解决毕业后工作签证和绿卡的途径,因为这一途径不受H1B签证名额限制。并且由O1的形式率先确立外国雇员(您)的杰出人才地位,再递交EB1B申请时,等于对移民局说,此外国雇员已经被移民局认定符合杰出人才标准,而EB1B较之杰出人才的标准要低,所以应该批准。 O1不仅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也具有承前启后的功效。

该途径的另一个大优点是可以在获得批准后立刻开始工作,不必向H1B一样先抢名额,抢到名额获得批准后还要等待10月1日才能开始工作。O1不仅满足雇主需要雇员立刻开始工作的要求,而且避免了F1(OPT) 和H1B 之间的空隙。(Gap)

我们律师事务所十几年来为大量博士生博士后采用这一方略成功解决在美国的工作签证和绿卡申请。2月8日,我们收到移民局电子邮件通知,又一例O1仅5个工作日便顺利批准,没有补件。我们在帮助客户准备O1申请的同时,已经按照长期成功经验帮助客户准备了EB1B的申请,不日即将递交美国移民局。

为何O1对EB1B有投石问路的作用,承前启后的功效? 这是由于该签证类别的法律要求所致。

O1 是杰出人才工作签证。其法律要求与杰出人才绿卡(EB1A)要求相似。其不同是,O1给与外国雇员有期限的工作时间,而EB1A 给与外国雇员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O1 首次申请有效期可达三年,其后可以每年延期。但是O1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而EB1A 可以不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只要申请人证明获得绿卡后仍继续在本领域工作,并为美国国家利益作贡献。

由于O1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申请中的美国雇主公司称为申请人,需要O1工作签证的外国雇员称为受益人。申请时则要证明申请人(美国雇主公司)的研究成绩和雇佣受益人工作需要及研究计划。同时,也要证明公司的财力和存活力。这些法律要求和EB1B申请中对美国雇主的要求极为相近。

基于对美国移民法关于O1 及EB1B 有关规定的深刻了解和分析,我们最近为一家小型起步高科技公司制定了周密计划并帮助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O1批准。该公司研究,设计和开发光学传导部件。是一家小型起步高科技公司。公司一直在靠投资维持,尚无经济效益,所以处于高度亏损经营状态。但是该公司需要一位在光学传导领域中已经做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立即到该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该博士后虽然持有H1B,但是他在某大学做研究,而近期移民局已经明确表示,在免H1B名额研究单位工作的H1B持有人必须申请到H1B名额后才能到公司工作。所以,即使帮助他申请到H1B名额,也要等到10月1日才能开始为公司工作。而公司的业务则不能长期虚席以待。

根据公司的需要,我们为雇主和外国雇员设计了申请O1的方案。在向雇主作解释时,我们主动向雇主介绍了在准备O1时同时准备EB1B申请的优越性和高效性。因为我们多年的经验证明,小型高科技公司最重视减少行政工作负担,因为这些公司大多都没有专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和人事工作由一些公司领导兼任。而公司领导又多为有成果的科学研究所人员。在身居科研和行政两职情况下,特别欢迎律师为他们设计可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量的高效率方案。所以,该公司支持我们提出的O1与EB1B同时准备,避免劳工审查的方案。争得雇主同意后,我们帮助雇主和外国雇员同时准备了EB1B 申请。这样不仅节约了时间,同时减少了准备推荐信和文件的工作量及分为两次准备的工作重复性。并大大减少了律师费用。

由于该O1在5天内获得批准,O1研究人员将不日到公司正式就职。更为使公司和外国受益人满意的是,我们将为O1研究人员递交EB1B申请,使该科学家可以长期为公司服务。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