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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B1B 5天递件6天批准:我们准备EB1A和 EB1B时的危机意识

EB1B 5天递件6天批准:我们准备EB1A和 EB1B时的危机意识

近来,我们帮助一位客户用5个工作日准备和递交了一案 EB1B申请,并要求加快审理。德州服务中心在4月27日收到快速申请表和支持证据,并于5月3日顺利签发了电子邮件批准通知。

这个EB1B申请的准备程序和批准时间很快,很顺。这就大大减少了外国受益人绿卡申请的风险。该案中的外国受益人在一家高科技公司做研究工作,而目前许多高科技公司的经营状况很不稳定。如果申请绿卡的程序被拖延, 就增加了公司因为发生裁员或关闭等重大变故殃及EB1B受益人移民申请利益的风险。

为了更好的帮助众多中国绿卡申请人,本文通过这一成功案例重点讨论在我们为高科技公司准备和申请EB1B时的危机意识。这种危机意识也使用于EB1A的证据准备。只有具备这种危机意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客户的利益,帮助客户最大限度的提高成功几率。

1. 前瞻性危机意识

美国文化和中国文化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美国文化基于个人人本主义原则,而中国文化倡导集体主义,有人也称之为社团文化。作为行为表现,美国文化意识常常认为要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才可靠,而中国文化意识会觉得只有置身一个集体中才保险。

这两种文化意识的不同在寻找工作和申请绿卡方面的表现很有意思。 美国移民法中明确规定,一些建立了个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不通过美国雇主,而自己为自己申请绿卡。这是基于个人人本主义原则 为有才能的外国人开绿灯。但是我们律师事务发现,中国的大多数留学生和研究人员还是认为,只有通过美国雇主支持申请绿卡才更保险。

为了在这种文化差异环境中更好的保护客户,我们在过去十几年中,严格为我们的客户利益保持前瞻性危机意识。

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忠告希望依靠美国雇主支持申请绿卡的留学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一定要在和雇主探讨聘用条件时,全力争取雇主同意将来自己聘用律师的全力。 而不要被动地将自己将来申请绿卡的事务完全交给雇主。因为只有自己聘用的律师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雇主聘用的律师,主要保护雇主的利益。我们5月3日顺利批准的EB1B中外国受益人就是一位非常能够适应美国 个人人本主义文化的成功青年科学家。 他在应聘时就和他将要任职的公司谈定,将来雇主同意支持他申请绿卡时, 他保留自己选择和聘请律师的权利。因此,当公司同意支持他开始申请绿卡时,他可以精心选择他认为对EB1B申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第二,对于所有EB1B申请的外国受益人,特别是在高科技公司做研发的外国受益人,我们树立一个特别的预见,即该公司很可能在近期发生企业结构变更和裁员现象。基于这种预见,我们建立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服务机制,一旦客户报出公司有裁员或者企业结构变化的可能性时,立刻将这一EB1B申请纳入我们的 “加急客户案件”程序。 这一特殊程序是在不影响其他客户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加急迅速处理 加急客户案件。 这个机制的产生是我们多年经验的结晶。 我们至少有5个EB1B申请是在完全准备就绪,连邮寄的地址标签都准备好时,外国受益人所在的公司一个会议,就通知裁员,或者结构变更而造成整个R&D被取消,或者公司被另一家大企业收购,而收购企业仅仅支持雇员申请PERM劳工审查等原因,而不得不使很强的EB1B申请半途而废。

我们5月3日的EB1B申请案正是受益于这个“加急客户案件”程序。 当客户通知我们其所在高科技公司经营不稳时,我们为他启动了这个程序,以保证他的EB1B申请在短短 5个工作日就准备完毕,并顺利递交。 虽然准备时间短,但是我们一向严格保证客户申请的质量。不符合证据质量标准的案件,绝不能从我们律师事务所发出。

所以,雇员聘用自己律师的权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个EB1B申请在雇主聘用的律师手中停留半年或更长时间而不能及时递交的弊端。

2. RFE危机意识

对于许多EB1A和EB1B申请人来说,时间就是申请的生命,是成功关键。因此,我们在指导和帮助客户准备证据时尽全力做到避免RFE,RFE 即移民官认为首次递交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文件。 这种补充文件的通知通常会延长EB1B申请的时间。不仅如此,RFE还表示移民官在首次审阅该申请时,已经建立了“证据补足,难以批准”的印象。 这会增加客户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RFE危机意识重点在于分析客户证据的弱点,并予以加强。 几乎每一个申请案都有自身的强点和弱点。作为有多年成功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责任是帮助客户突出强点,补充弱点,以扩大客户的成功几率。

虽然RFE危机意识是律师职业责任的体现,但是也必须耐心说服许多客户认识其重要性并积极配合。比如,我们就经常听到一些说法,某某室友或同学的EB1A或者EB1B, 律师帮助准备的推荐信只有两页,文件仅仅数份,也批准了。 而我们的经验是,这样做当然可以大大减轻律师的工作量,也不是完全没有被批准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做法是以客户承担更大风险为代价的。 它的潜台词是,如果不批,等待RFE,如果批了,皆大欢喜。我们不建议这种赌博形式的律师服务。

高科技公司申请EB1B有许多特点,和大专院校以及研究机构申请EB1B相比,更需要律师的精湛服务,已达到抓住时机,迅速成功的目的。而移民局对EB1A 申请证据要求逐浪而高。RFE危机意识就更为重要。

3. 第二方案意识

对于既符合EB1A条件,也符合EB1B条件的绿卡申请人来说,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启动第二方案。

比如,已经由公司申请了EB1B的客户,如果工作职位飘摇,担心在I-485批准之前横生变故, 可以考虑由我们载帮助递交一份自我申请的EB1A,因为自我申请的EB1A 可以不依附于某个固定的雇主。

如果没有办法获得雇主允许外国受益人自聘律师的优惠条件,而且雇主聘用的律师在EB1B申请准备中不给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自聘律师申请EB1A,甚至NIW。因为律师对EB1A证据准备的具体指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 EB1B的证据准备。 NIW申请证据也会对EB1B证据准备有间接的帮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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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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