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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博士后无近期发表文章EB2NIW批准无RFE

8月22日,我们一位客户收到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EB2NIW批准通知,没有补件。

该案有哪些特点呢?该申请人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递交申请时已经具有9年研究工作经验。发表了21篇专业刊物文章,10 篇国际专业会议短文,20 篇左右独立引用文章。但是迟迟没有递交EB2NIW申请,直到发现目前的美国劳工市场使没有绿卡的博士后很难找到工作,才和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他向我们律师事务所说明了他迟迟没有递交绿卡申请的主要顾虑,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人没有在美国获得任何学位;

2:申请人的主要研究成果都是在美国国外获得;

3:申请人的大多数文章都是在原居国过发表;在美国发表的文章非常有限;

4:由于在美国研究项目和进程,以及美国专业刊物审稿时间等因素影响,在美国所作的研究有许多都尚未发表,有些是在等待审稿意见,有些是正在准备过程中;

5:虽然有一些引用文章,但是为数不多,且大多是对以前包括在来美国前发表文章的引用。

由于以上顾虑,他一直对通过EB2NIW方式申请绿卡信心不足,一心希望能顺利找到一份工作,并由美国雇主以劳工审查的方式帮助他申请绿卡,以求保险。

经过很多求职努力后,发现雇主的HR 人员电话面谈的几个首要问题之一便是“您是否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您是否需要雇主帮助您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一旦回答“没有绿卡”“需要雇主帮助申请绿卡”,该求职申请便泥牛入海,再无消息。

根据多年EB2NIW成功经验,我们为该客户设计了如下绿卡申请方略,并根据此方略帮助该客户成功地获得移民局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1:申请人没有在美国获得任何学位:

该申请人虽然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但是均获于国外,专业为农业化学。根据8 C.F.R. Section 204.5(k)(3),我们帮助申请人证明他所获得的学位和美国有信誉的教育机构所颁发的硕士与博士学位有同等效力。

2:申请人的主要研究成果都是在美国国外获得

经过于我们客户的多次探讨,并融汇我们律师事务所对高科技领域的特殊经验,对这位申请人在美国国外所获得的成就作出深入分析,并向移民官详尽解释他过去在美国国外的关于农业化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他在美国目前的研究项目有直接和重要的促进及推动作用。在递交绿卡申请时,我们的客户正在进行关于化肥和减轻环境污染的研究。我们不是笼统地论述申请人过去研究成果与目前研究项目的联系,而是经过分析和筛选,列出过去具体的几项科研成果和目前他具体的科研项目之间的密切联系及推动作用。

3:申请人的大多数文章都是在原居住国发表,在美国发表的文章非常有限

首先,我们引导写专家意见书的专家们对在美国国外发表的专业文章进行专业分析和介绍,并通过专家介绍奠定我们律师做出法律论争的基础。继之,我们帮助申请人进行法律论争,求证我们的客户在原居住国发表的专业文章之影响范围及在推进该专业领域科学技术方面的重要作用。

4:根据美国证据法原则,帮助客户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虽然他在美国发表的文章非常有限,但是他在美国的研究成果大大超出他已经发表的文章和国际会议论文。

由于在美国研究项目和进程,以及美国专业刊物审稿时间等因素影响,在美国所作的研究有许多都尚未发表,有些是在等待审稿意见,有些是正在准备过程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博士后和博士生询问我们是否应该继续等待,直到在美国的新作全部发表后,再提交绿卡申请。

基于我们的成功经验和我们对证据法原则的研究理解,律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如果申请人已经符合EB2NIW 申请条件,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的EB2NIW申请人,我们建议尽快提交申请并帮助申请人根据证据法原则准备充分文件证明我们的申请人在美国的研究成果大大超出他已经发表的文章和国际会议论文。这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我们客户的利益。

因为,尽早提交申请可以帮助客户早日建立排期。

但是,我们坚决反对为了早日建立排期就草率的递交一个EB2NIW 申请。因为如果案件准备粗糙,就大大增加移民局否决几率。如果申请遭到否决,则排期就化为乌有。

关于文章引用率低问题,我们已经在前期文章中进行了探讨,不再赘述。有兴趣读者可以参考前文。

根据以上律师分析和证据准备方略,该案顺利得到批准。在目前劳工审查程序日趋严格,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对工作申请人要求有绿卡的形势下,希望本文可以打消一些符合EB2NIW 申请条件的博士后和博士生之顾虑,为自己将来寻找工作早日申请绿卡,创造条件。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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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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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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