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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运用媒体报道证据支持EB1A/EB1B/EB2NIW

运用媒体报道证据支持EB1A/EB1B/EB2NIW

1:排期前进迹象,移民局审理效率提高,和依靠美国雇主申请绿卡的难度增加,更凸现自我申请绿卡的优越性。

据美国国务院公布,中国大陆EB2 排期有前进迹象。2009 年8月职业移民排期日前进至2003年10月1日。预计在今年9月30日之后,美国联邦政府新年度绿卡名额可以分发时,EB2 排期还会前进。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最近公布的“USCIS Operating Performance – April 2009”报道,2008年财政年度中,移民局增加了大约1700 新雇员来处理积压案件,缩短审理时间,使其工作人员增加约20%。移民局设立的I-140 审理时间目标在目前为6个月,2009年10月1日之后其目标缩短为 4个月。当然,其实际审理时间距离其目标尚有差异。但是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收到的I-140 批准通知显示,移民局Nebraska Service Center 和Texas Service Center 均在缩短审理时间方面颇见成效。

移民局统计数字还显示,自2008年中起,职业移民递交申请数字有所下降。这种状况和我们许多客户所反映的情形相吻合:即许多公司暂时停止为外国雇员申请绿卡,因为公司在6个月之内有裁员记录。加之,美国劳工部对劳工审查申请的审理更加严格,审理时间延长,所以,部分绿卡申请停滞在劳工审查阶段,不能递交I-140 申请。

排期前进迹象,移民局审理效率提高,和依靠美国雇主申请绿卡的难度增加,更凸现了自我申请绿卡的优越性。

自我申请绿卡通常是通过EB1A 与EB2NIW 的申请方式。 许多申请EB1B 的外国雇员也希望同时申请EB1A/EB2NIW 作为预防目前公司裁员热潮的方法。因为EB1B 需要依附于雇主, 虽然批准较快,但是如果在I-485 递交后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被裁员,其 EB1B 申请很可能变为无效,仍然很难拿到绿卡。

2:运用媒体报道证据支持EB1A/EB1B/EB2NIW

自我申请绿卡方式:EB1A与EB2NIW,与美国雇主通常所用的劳工审查方式申请绿卡非常不同。

EB1A/EB2NIW,[包括 EB1B] 有很复杂的证据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收到大量EB1A 批准通知。这些移民局顺利批准的 EB1A 申请中体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我们帮助申请人准备了充分的证据体现公共媒体或专业媒体对申请人的文章或工作成就报道。

如何运用媒体报道证据支持EB1A/EB1B/EB2NIW?

8 C.F.R. 204.5(h)(3) (iii) 规定,EB1A 申请人可以用以下证据支持申请: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Such evidence shall include the title, date, and author of the material, and any necessary translation;

该规定列出3 种媒体形式:专业媒体,主要商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

还要求,报道内容必须是关于申请人并与该申请人EB1A 申请的领域相联系。

另外,该规定特别指出,媒体报道包括其他国家,语言的媒体报道,并规定了英文翻译的要求。

我们律师事务所成功运用了一下集中媒体报道帮助我们的客户申请EB1A, EB1B, EB2NIW.

专业媒体:专业媒体报道,特别是网上专业媒体报道在近年来被广泛使用。报道形式也趋于多样化。由于网上媒体众多,在运用这些媒体报道时,必须有严格的筛选标准。

主要商业媒体:这种媒体报道比较容易得到移民官认可。比如, 我们最近用CNN的影视报道顺利申请EB1A.CNN 是众所周知的商业影视媒体。另外,New York Times, Los Angeles Times 等文字媒体报道 亦非常有效。我们有几位客户发表的文章被这些主要商业媒体报道。

但是并非所有的媒体报道都可以成为支持EB1A/EB1B/EB2NIW的证据。所以,对于媒体报道,必须甄别并提出法律支持证据和律师论证,以敦促移民官认可其证据效力。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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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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