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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谈EB1A/EB2NIW 同时申请证据准备

EB1A 3 工作日批准,谈EB1A/EB2NIW 同时申请证据准备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排期前进缓慢,越来越多的绿卡申请人同时申请EB1A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 和 EB2NIW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 希望如果EB1A 获得批准,可以避免排期。即使只有EB2NIW 获得批准,也可以在漫长的排期等待期间有变换雇主的相对自由。不至于落入许多EB2 PERM 申请人由于失去工作和变换雇主造成绿卡申请前功尽弃的困境。

由于EB1A申请数量迅速增加,移民局要求补充文件和否决案例亦同时增加。这给许多绿卡申请人造成心理负担,不知如何准备证据才能达到移民局的要求。

本文介绍最近移民局仅用了3个工作日批准的EB1A, 并分析EB1A/EB2NIW 同时申请证据准备 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2009年9月24日,我们帮助一位客户以PREMIUM PROCESSING 方式申请其EB1A. 移民局 9月30日清晨便发出批准通知书。没有要求补充文件。因为9月26,27 两日为假日,所以,移民局实际仅用了3个工作日就批准了该EB1A申请。

该申请人也同时申请了EB2NIW.

我们在帮助该客户准备EB1A 和EB2NIW 两个申请案的证据时,避免了如下经常发生的错误,使该EB1A可以得到顺利批准,

1:避免EB1A 和EB2NIW 证据结构相同的错误。

许多EB1A 和EB2NIW同时申请的案件,错误地认为两种申请的证据要求差不多,所以其证据准备的结构相同或者相似。

根据我们对美国移民法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认为EB1A 和EB2NIW 两种类别的法律要求有很多差异。美国国会在立法时对这两种不同的职业移民类别订立了不同的法律标准。美国移民局根据国会立法意图制定了实施法则和举证要求。如果将两类申请的证据结构混为一谈,不利于移民官审理时分辩证据的逻辑性和相关性。 所以,不利于申请批准。

我们在准备9月30日申请时,首先帮助申请人准备并递交了EB2NIW 申请,以尽早建立排期日。

在后继的EB1A申请准备时,我们完全变换了证据结构,严格按照EB1A的证据结构重新组织和论证证据。EB1A申请绝对不能仅仅是EB2NIW 申请的另一套复印件,或者用词稍加修改的副本。而必须是特点突出,结构严谨的全新申请。

2:避免EB1A 和EB2NIW 证据分析重点相同的错误

EB1A 和EB2NIW 证据要求侧重点不同。因此,律师证据分析的重点各异。

对于这两类不同的职业移民申请的证据分析问题,美国联邦法院和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及上诉委员会都发表过一些有先例作用和没有先例作用的案例分析。我们律师事务所阅读了很多此类分析。

在准备9月30日EB1A批准案时,对两类申请的证据分析重点作出严格区分,帮助审理移民官清晰掌握 该申请人符合EB1A举证要求的重点。彻底避免在EB1A证据分析时COPY AND PASTE EB2NIW律师证据分析论证的错误。

3:避免混淆EB1A 和EB2NIW 证据标准的错误

按照美国移民法和法规,EB1A 和EB2NIW 证据标准是存在差异的。比如,会员资格,EB1A 会员资格的证据标准要求证明必须具备突出成就才可成为会员,而EB2NIW 会员资格则要求申请人成为其领域专业协会会员。

对研究成果,获奖,等其他证据的裁定标准均有差异。

我们在表述和分析9月30日批准案时,对该申请人研究成果,获奖,等其他证据,严禁地按照EB1A证据标准进行举证。

上述3项是在同时准备和申请EB1A 和EB2NIW 时最常见的几种错误。如果申请人希望给自己的EB1A一个机会,必须严格按照移民法和证据要求对EB1A申请做认真准备,而不要仅仅送给移民官一套EB2NIW 复印件。


由于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排期前进缓慢,职业移民第一优先递件数字大增。其中,不乏许多明显不符合移民法要求的第一优先申请。所以,可以预见,许多第一优先申请将会被否决。

根据我们多年经验,第一优先申请证据准备如果正确有效运用在中国获得的证据和在其他国家获得的证据,可以增加成功几率。这一证据准备的经验对EB2NIW 准备同样有效。

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经办的一例第一优先杰出人才[EB1A] 几乎全部运用在中国获得的成就为证据,顺利得到批准,没有RFE.

另外一例EB2NIW,2009年8月12日递交,10月1日顺利批准。审理时间仅仅1个月19天左右。该案大量运用了在其他国家作研究时获得的成绩为证据。

由于在美国提出绿卡申请的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教授,工程师和其他人士通常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已经做出了一些成就,得到社会承认,所以,准备,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非常重要。

1. 关于中国和其他国家专业协会获奖证据

可以支持EB1 的获奖证据包括国家级别奖励和弱于国家级别的奖励。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移民局要求即使要证明弱于国家级别的奖励,也必须证明其评奖范围为全国性。地区性奖励,例如省,市级奖励很难得到移民官认可。

在本文成功EB1A 申请中,我们运用了中国专业协会的奖励。为了帮助移民官了解所获奖励的评奖范围,评奖标准,以证明该讲属于弱于国家级别的奖励,但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性质,我们帮助申请人研究,收集和翻译的大量客观性证据,逐步求证所获奖励的颁奖机构,评奖标准,参选范围,等等。

在本文成功 EB2NIW 申请中,申请人在欧洲一个国家获得专业协会的奖励。虽然该国比较中国小很多,但是移民法有明确规定,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对待。国家再小,如果证明该专业协会属于国家级别专业协会,其获奖性质就应属于弱于国家级别的奖励。

2. 国家电视台节目获奖证据

我们还在在本文成功EB1A 申请中重点运用了国家电视台节目获奖证据来支持EB1A. 目前,中国中央电视台设置了许多专题项目,包括科学,教育,卫生,环保,文学,艺术等。我们的申请人所参与的一个电视节目获得中央电视台的一项奖励。

为了帮助申请人证明该奖的性质和影响力,我们准备了多项证据证明CCTV的影响,电视节目覆盖面。基于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和美国文化一同的多年研究和了解,我们特别在律师为这一申请所撰写的法律论证中指出CCTV与美国一些大电视网络的重大区别,向移民官介绍CCTV 在中国和世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3. 中国专业协会评奖委员会成员资历
在过去近15年中,我们曾经多次成功运用中国专业协会评奖委员会成员资历作为支持EB1A申请的证据。根据这些经验,我们准备了充分的文件证明该申请人被聘任为中国专业协会评奖委员会成员的资历是一全国性专业学会对申请人资格的认证。

4. 专业名人录,成功人士词典等证据

早期我们的EB1A申请中曾经多次成功运用 “who’s who”作为支持EB1A的证据。但是近年来,出版该类书籍的商家越来越多,所以, 成功运用该类证据日渐艰难。

虽然如此,中国一些高层次出版社出版的名人录,成功人士词典等证据, 仍然不失为支持EB1A 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事,律师必须对该类证据作出详尽举证,以求达到其证据效力。否则,移民官可能会将这类书籍归类于普通商家出版的“who‘s who” 类别中去,而失去其证据效力。我们也遇到移民官发出RFE要求证明发行量。

5. 中国专业团体中的领导地位

在本文成功EB1A的申请人曾经在中国某一专业机构担任 “director”. 为了证明该申请 “played a leading role”, 我们对该专业机构作了大量研究,收集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该专业机构的社会地位。

由于目前需要申请EB1的绿卡申请人日益增多,本文希望通过最近批准的EB1 和EB2NIW 案例向读者介绍证据准备经验。我们的重要经验是,EB1A 政局准备时需要充分的时间的。再EB1A申请证据不成熟的情况下,应该尽早递交其他类别的申请,如EB2NIW, 以尽早建立绿卡排期日。

我们建议不要草率递交EB1A。


许多学业已成将要回中国发展的中青年科学家或者教授向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回国前是否应该申请绿卡,如果申请,是否能成功,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成功。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希望回中国寻求发展,最好尽快申请绿卡。

我们客户中间已经有很多在临回国前递交I-140 EB1A/EB2NIW, 然后回国发展。 当可以申请移民签证时,由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与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协调联系,通知申请人到美国驻中国领事馆申请全家移民签证。以这种方式申请,全家在入境时就得到绿卡章, 并在短期内由移民局邮寄绿卡到申请人家中。该方式还免去在美国申请I-485 的费用。虽然国家签证中心也收费,但是比较移民局申请I-485 的费用要低。

以下仅仅列举几个案例,供读者参考。

1.一位访问学者在美国某大学做博士后一年多,就在中国拿到一个不错的职位,决定回国寻求发展机会。 临行前,根据我们的建议提交了EB2NIW 申请。我们在2009年2月19日帮助他向Nebraska Service Center 递交申请,他随即率全家回国。其间,NSC发出补充文件通知,我们协同申请人通过Skype,国际长途电话通讯的方式帮助他补充文件。2009年8月21日,NSC 顺利批准他的申请。

由于我们在立案时已经为该客户制定了回国申请绿卡的计划,并要求国家签证中心通知美国驻中国领事馆,国家签证中心于9月24日通知我们律师事务所,该中心已经收到有关文件,并将该案纳入法律程序。

该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23篇专业文章,其中仅有1篇在英文刊物上发表,一篇被接受,其它文章均为中文专业文章并发表在中国专业刊物。4项专利申请。递交申请时有6篇引用文章。

2. 另一位博士后,研究稀有动物保护。发表了14 篇专业论文,部分为中文刊物论文,其中5篇为第一作者。会议文摘14篇。引用文约28 篇。100 多家媒体对此发现作了报道. 由于其研究领域的特点,需要回国发展。

在回国前,我们帮助该申请人递交了EB1A 和EB2NIW.两案几乎同时批准。由于EB1A没有排期,该申请人在其工作签证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自由选择在美国申请I-485,或者在中国申请移民签证。

读者可能会问,虽然他们的I-140得到了批准,将来是否真正可以拿到绿卡?我们将介绍两个已经成功通过上述途径全家拿到绿卡入境的案例,以供参考。

3. 一位持J-1 身份的访问学者,由于不想申请2-year 回国服务期豁免,决定在美国申请I-140后 回中国服务两年,再通过美国驻中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的方式,以绿卡身份举家回美国。该申请人获得中国医学学士学位,和Molecular Cardiology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molecular cardiology and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递交申请时,曾获得3项国家级别奖励,出版了一专业书籍的章节,发表了20篇学术论文。我们帮助该客户在其归国前递交了EB1A申请,并要求移民局通知美国驻中国领事馆,在该申请人两年回国服务期满之后开始起绿卡申请的最后程序。两年后,美国签证中心多次与我们律师事务联系,直到该客户全家持护照上的绿卡章入境,并顺利收到正式绿卡。

4. 另一位中国访问学者希望满足J1两年回国服务期。并表示希望申请EB2NIW,认为这样比较保险,反正要回国服务,正好在回国服务期间等待排期。回国服务期满之后,这位申请人的排期还没有到。直到月3年之后,等到排期,并由我们律师事务协调顺利率领全家以绿卡身份回到美国。

当然我们还有一些客户已经获得I-140批准,现在正在中国一边工作,一边等待排期。

以上几位客户的决策方式是值得广大读者充分注意的。这是本文讨论重点。

其一,海外博士生,博士后,学者和研究人员在对自己的前途作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的方案和选择、以及有关其决定后果的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决策者需要对各种选择的利弊、风险做出权衡,以期达到最优的决策结果。[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6%B3%E7%AD%96]

当今高科技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万事万物更新速度快,因此,社会对个人的才能,知识,技巧等要求的变化相对加快。今天某一job offer 所要求的资格和知识,可能在将来不久就成为昨日黄花,好景不再。这种对个人的才能,知识,技巧等要求的不确定性,在当今高科技时代越来越确定。 

以上介绍的客户,充分认识到这种不确定性,并采取积极行动寻找应对措施。其中之一,是使自己获得绿卡身份,可以在中国发展期间扩大与美国和世界最先进科学技术发展接触的自由度, 以保持自身才能,知识,技巧与时代同步更新。持有绿卡,即使人在中国,也可以随时到美国自由出入,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等等。更为重要的事,绿卡持有人可以向许多美国国家研究机构申请研究经费,实际参加最尖端科学研究,使自身知识技能长久尖端化.

其二,避免Wishful thinking or optimism bias – We tend to want to see things in a positive light and this can distort our perception and thinking.[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Decision_making]

美国有竞争,中国亦如此。美国已故前总统肯尼迪曾有名言,“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

因此,当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工作职位时,要避免仅仅考虑好的方面,而忘记了考虑将要遇到的竞争和矛盾。

不要只想自己已经在美国获得高学位,回国后国家应该对自己有很好的待遇。

而要充分考虑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增强自己优势,为国家作更多贡献。

以上介绍的客户,已经为大家做出了榜样,创出了增加自己优势的道路之一。获得绿卡后,许多科学研究人员积极申请美国和国际研究基金,把项目带回中国研究发展,或促成中国与美国的研究合作。这些正是中国与美国双方都需要的长久发展趋势。如果一个科学研究人员可以有国际研究经费支持,那就会增强自身竞争优势。

前车之鉴,可为尔诫。

我们希望读者以本文介绍的客户为榜样,对自己的前途与决策作出更好的选择。至少在决定回国发展之前,向我们提出咨询,探讨是否申请绿卡问题。以避免一着棋错,满盘皆输的局面。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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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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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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