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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B2NIW 27至28天批准:如何安排EB1A/EB1B 申请时间-谈美国移民法的现实与建立竞争意识

EB2NIW 27至28天批准:如何安排EB1A/EB1B 申请时间-谈美国移民法的现实与建立竞争意识

近来,我们律师事务所许多EB2NIW申请在很短时间内得到移民局批准通知。其中两个案例最富有典型意义。
2009年9月2日,我们帮助一位南韩博士后研究人员递交EB2NIW 申请。 并同时递交了I-485申请。移民局德克萨斯中心9月30日批准EB2NIW, 10 月13 批准该申请人全家的I-485申请。其绿卡申请全过程仅仅1 个月12天。

该申请人在某大学做博士后,研究领域为Hematology/Oncology, Cancer Biology, Association Study, Clinical Study, Leukemia, Complex Diseases。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医学博士同等学位军在南韩获得。专业刊物文章18篇,会议文章19篇,其中学多都是在南韩学术刊物上发表。引用文(CITATIONS)95 篇左右。

第二个案例是我们在2009年9月30日帮助一位在南非出生的博士后递交了EB2NIW申请。移民局德克萨斯中心10月27日批准该申请。从递件到批准仅仅27天时间。申请人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在南非获得硕士和学士学位。发表专业刊物文章12篇,会议文章13篇,引用文约50篇。

本文希望借助以上案例分析美国移民法和移民法实践现状,以帮助读者建立竞争意识。

1:EB2NIW 成为可能以最短时间获得美国绿卡的方式。

非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或者夫妻一方非中国大陆及进度出生的绿卡申请人可能以最快方式得到绿卡[美国永久居留权] 的途径是EB2NIW.

目前,传统的劳工审查方式[PERM]申请绿卡变得十分缓慢。许多劳工审查申请费时近2年尚无理想结果。

比较而言,快速申请绿卡的方式转变为不需要劳工审查程序[PERM]的自我申请:EB2NIW. 这类申请的另一优势是它不依附于特定雇主,因此,即使申请人再申请绿卡期间转换雇主,只要新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该申请继续有效。而传统的劳工审查方式[PERM] 只要在绿卡申请期间离开支持申请的特定雇主,绝大多数申请将失去效力。

因此,非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或者夫妻一方非中国大陆及印度出生的绿卡申请人应该尽快提交EB2NIW 申请.

2:中国大陆出生绿卡申请人应将EB2NIW 纳入绿卡申请计划中作为保底方案。

由于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绿卡申请人需要等待EB2 排期,许多人对EB2NIW失去信心和兴趣,认为申请绿卡的唯一途径是EB1, 而放弃尽早提交EB2NIW的机会。

EB1 包括三个分类。EB1A, EB1B, EB1C. EB1A 为杰出人才,可以自我申请但是移民局审理条件很高。 EB1B 为成就突出的研究人员和教授。这类申请必须有合格的美国雇主提出,不能自我申请。EB1C 为跨国公司高层次经理和管理人员。该申请有跨国公司提交,不能自我申请。

根据我们15年经验,可以顺利获得EB1A批准的绿卡申请人毕竟是少数。EB1B 申请的条件准备通常需要机会和较长时间。我们有些客户不懈争取了5年至6年的时间才找到一个永久性的研究职位和一个合格的美国雇主做申请人。他们还是幸运者。找不到永久性的研究职位与合格美国雇主做申请人者大有人在。

这些人中许多都是可以在5年或6年前提交EB2NIW申请。但是由于对绿卡排期的不理解和对美国移民法现状与实践无知,没有抓住唾手可得的机会。

因此,即使希望申请EB1A或EB1B, 如果目前提交这两类申请的条件不成熟,尽早提交EB2NIW 申请以建立排期也是良策。

我们希望读者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现状建立竞争意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美国移民法的现状是:EB1A, EB1B 申请关键在于申请人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熟,交件也是浪费时间和金钱。

而EB2NIW申请关键是递交时间,因为许多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于该类别有排期,所以早一日递交申请建立排期是
申请人的竞争意识。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将个人履历包括引用文次, 有无媒体报道等Email 到: alicesun@earthlink.net. Subject: Green Card Application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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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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