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23. 研发人员不堪等待EB2排期. EB1A 48 天批准。EB2NIW 29 天批准

研发人员不堪等待EB2. EB1A 48 天批准。EB2NIW 29 天批准

SunLaw 全体同仁祝读者虎年跃进,万事如意!

在此欢度春节之际,我们向读者介绍几个我们的成功客户案例,并祝读者像他们一样,绿卡快速批准,虎年跃进新春。

1:不堪等待公司EB2 PERM, 自我申请EB1A 48 天批准

2009年12月15日,我们帮助一位在公司工作的研发人员递交了一份EB1A自我绿卡申请。

德州服务中心于2010年2月3日批准该申请。 没有要求补充文件。

该申请人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该申请人出生于中国大陆,已经通过所在公司递交了EB2 劳工审查的申请,并且批准。但是由于不堪长期等待绿卡排期, 决定通过自我申请绿卡方式申请不需要等待排期的EB1A.

我们在代理该申请时注重三个方面:1:决策正确性,2:计划可行性,3:实施严谨性。

决策正确性:

我们在做律师评估时,首先分析何为客户的最大利益。我们认为,虽然该客户的EB2已经获得批准,但是排期日比较晚,尚需要等待不可知的时间。由于目前美国经济不稳定,裁员频繁,所以如果该客户继续等待排期,承担风险较大,因为一旦在排期日到达之前被公司裁员,则该EB2申请将不再能够帮助该客户获得绿卡。所以,考虑以自我申请的方式递交不需要等待排期的EB1A 申请是一个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决策。

需要告知读者的是,该客户曾经多次向该雇主申请递交EB1B. 但是雇主和雇主指定的律师用了很长时间,决定不能支持EB1B申请。这种状况在许多公司和大学存在。这些雇主虽然同意支持绿卡申请,但是仅仅同意以EB2劳工审查方式支持绿卡申请。

计划可行性:

有了正确的决策,必须有可行性计划方能实现愿望。因此,一个可行性计划是EB1A申请成功的关键。

因此,我们做客户免费评估时,就向客户作出详细的可行性计划分析报告。我们称之为“律师代理您申请的策略”(strategies) 。通过该分析报告,我们向客户说明如果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该申请,律师将做哪些方面的法律论证和证据准备。

实施严谨性:

仅仅有可行性计划,没有严谨的实施措施,是许多绿卡申请失败的原因。一些人认为,只要得到有经验律师的免费评估,确定成功几率大的类别,就可以自己做或者找任何其他律师准备申请。
殊不知,律师免费评估的建议再具体,也是有严谨的实施方案作后盾的。所以,只得到有经验律师的评估意见,没有得到有经验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来实施该方案,对申请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严谨的实施方案包括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每一项证据作出符合移民法和移民服务中心政策性解释的逻辑分析和法律论证。只有如此,才能使奖状,文章,媒体报道等“文件”变为支持EB1A 的“证据”。

2.在研究所工作的J-1持有人EB2NIW 29 天批准

该申请人使J1持有人,有两年回国服务期的要求。同时,我们做律师免费评估时,认为目前申请EB1A 的风险较大,而且因为有两年归国服务期的要求,即使得到EB1A 批准,也需要等待两年归国服务期豁免后才能申请调整身份。

因此,我们对该客户的建议是尽早递交EB2NIW,以建立排期。将来在适当时机获得两年归国服务期豁免后,如果可以有更多的证据支持EB1A, 再来考虑是否申请EB1A 的问题。

该申请人同意我们的建议,并及时递交了EB2NIW. 其申请仅仅29 天就获得了批准。

这样,该申请人的绿卡就成为非常确定的未来事实。因为EB2NIW 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允许申请人在等待排期期间变换雇主和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申请人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该申请就有效。[而EB2 PERM 在等待排期期间换雇主就作废。]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将个人履历包括引用文次, 有无媒体报道等Email 到: alicesun@earthlink.net. Subject: Green Card Application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