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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B1A 5 天批准,EB2NIW 1-2月批准

EEB1A 5 天批准,EB2NIW 1-2月批准

美国国务院报,中国大陆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排期前进到2005年9月22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和第五优先投资移民仍然有名额。

过去近二十年来,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投资移民的每年一万名额向来少人问津,但是自2009年以来,申请第五优先投资移民的人士迅速增长。有意参加地区中心投资项目人员增长速度为快。但是愿意在美国自行投资和管理经营项目也大有人在。一些投资人认为农业投资即买地产又建立企业型农业经营项目,是好机会。 还有投资人看好目前受经济衰退影响严重的旅馆业,因为近两三年来旅游业冷淡,旅馆经营受挫,旅馆出售价格连年下跌。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房市跌跌不休,冲击旅馆投资市场。不少专家预测,南加房地产价格已经“跌停板”,吸引不少海外投资者将钱注入旅馆业,其中来自中国的投资移民占九成。”

目前职业移民第五优先仍然有名额。

所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和第五优先是中国大陆出生的绿卡申请人首选,因为这两个类别没有排期。

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目前以自我申请绿卡方式解决在美国永久居留身份问题的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工程师越来越多。

例如,4月8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客户收到EB1A 申请批准。他是原来计划申请EB1B 的客户,在我们将所有EB1B文件和推荐信准备好后,公司突然宣布15天之内 [即3月31日]关闭。我们运用多年成功经验帮助他迅速修改推荐信,调整申请证据重点,重做申请表格,另著律师法律论证支持EB1A, 等等. 并赶在3月31日帮助他递交了EB1A 申请。由于情况紧急,申请人递交了加快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5 个工作日顺利批准EB1A.

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出现4 位临阵转换申请类别的客户,均为由原计划的EB1B 转换为自我申请绿卡方式,EB1A 和EB2NIW.

预计,自我申请绿卡的人士还会增加,因为,美国雇主不热衷招收没有绿卡身份的外国雇员,这一点可以从今年的 H1B 申请人显著下降的情况得以佐证。据美国移民局报,今年4月1日开始申请的H1b 仅收件约一万三千五百件。曾几何时 (两三年前),移民局曾经在4月1日第一天就收件十五万至十八万。可见对于没有美国绿卡的外国留学生和研究人员,就业机会锐减的程度。

对于不适合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和投资移民的人士来说,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是很不错的自我申请绿卡途径。

该类别虽然有排期,但是在申请和等待排期期间可以转换雇主,只要新的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

同时,得到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批准后,可以无限期的延长H1B 身份在美国继续工作。H1B 可以有移民倾向。 因此,申请人可以用H1B签证进出美国国境。 并且,有迹象表明,不少美国雇主在得知申请人的移民申请已经被批准,目前只是在等待排期时,都更愿意提供工作机会。

在校的博士生如果符合条件,即使是持F1 身份,也可以尽早递交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以建立排期,早日得到绿卡。我们律师务所经深入的法律研究,找到权威性法庭判例,F1 学生递交职业移民申请后,仍然可以保持其原有的F1 身份,不会自动失效。因此,即使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没有被批准,如果申请人保持F1 身份,也不存在所谓 “立即递解出境”的风险。我们律师事务所曾经在以前的专题文章中详细介绍过有关规定和建议。有兴趣者可点击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SunLaw/26481141.html

本周,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移民局顺利批准的6 件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 (EB2NIW)。其中一件,3月2日递交,3月25日批准。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将个人履历包括引用文次, 有无媒体报道等Email 到: alicesun@earthlink.net. Subject: Green Card Application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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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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